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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表示应视为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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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4 五品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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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8: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3 18:56 编辑

  【咨询】   
      李某有两个儿子,老大是工人,婚后分出单过,与李同居一城;老二大学毕业去外国读博士。老二读博士期间,李某和老伴相继去世。老二匆匆赶回,又匆匆离去,哥俩都没有提及二老的房子等遗产继承问题。老二走后,老大把父母留下的楼房过户到了自己名下。5年后老二回国。因出国的费用大部分为借贷,回国后经济紧张,他向哥哥提起了父母房子的继承问题。嫂子不同意,哥哥则说:“母亲走得早,已达7年,父亲走得晚也有5年多,现在主张继承已过诉讼时效。”请问,哥哥的说法对吗?弟弟还能否继承该楼房?        


    【法律分析】     
     按《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老二在父母死后,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表示,应当视为接受了继承。这样父母的遗产就成了老大和老二的共同财产。    
     以最高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遗产虽过户到哥哥一人名下,但不能就此简单地认定为哥哥一人的财产,而应认定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何时分割,不应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七章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老大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弟弟有权要求对上述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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