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该《办法》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条款算是“霸王条款”?它又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王崇旭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霸王”: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律师点评:餐馆收取该酒水服务费,既无合同上的根据,也无其他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霸王”:打折促销服务也打折 律师点评:商场的“折扣”或“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让利和赠与。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霸王”:超市贴提示语丢包就不管 律师点评:《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霸王”:劳动合同中另有文章 律师点评:某些劳动合同中“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很可能是一条“隐蔽”的霸王条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 ▲新闻链接 看点1 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如:旅游合同中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在商场和酒店消费时顾客滑倒受伤,“小心地滑,滑倒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 看点2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如: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不买房则购房意向金不退还;购物因质量问题退货,却要收取折旧费、运费等。 看点3 一些霸王合不再是消费者的“卖身契” 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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