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因性格差异等原因,女方提出离婚,男子要求女方退还提亲时的彩礼。昨从市中院获悉,该男子诉求获法院支持。 男子李某2012年7月经人介绍与齐某相恋,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和父亲去齐家提亲,给了5万元现金及烟酒等礼品。结婚后,双方并没有举办婚宴,齐某、李某仍居住在各自父母家中,也没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此后,齐某与李某因生活观念、性格差异及经济问题发生纷争。2014年7月,李某来到齐某家中与齐某争吵,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吸毒后到家中闹事。李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天。后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但李某同时要求齐某退还5万元彩礼。齐某辩称,该笔款项是李某的父亲基于齐某多年对李某的帮助而赠与,且未商谈提亲结婚事宜,并非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并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齐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故应判决准许离婚。李某与父亲到齐某家提亲,给付彩礼5万元,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办婚宴也未共同居住生活,因此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齐某认为这5万元系赠与,但5万元系李某及其父亲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故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齐某收受的彩礼5万元应当返还。 一审判决齐某与李某离婚;齐某返还李某彩礼5万元。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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