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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钱父亲写借条 法院判决父子俩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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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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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21: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41月,冯某将老王告上海宁法院,称老王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25月向他借款8万元,但经多次催讨一直未还款。之后,冯某又申请追加老王的儿子小王为被告,并变更起诉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
  冯某诉称,借钱的是小王,但后来小王不知去向,老王便向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因小王曾还过他5000元,遂请求法院判令老王和小王共同归还借款7.5万元。
  王家父子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但二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老王辩称,他不认识冯某,尽管他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他对借条内容并不知情,也未收到过冯某的借款。小王则称,他与冯某之间无借款事实,追加他为被告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冯某提供了借条和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小王确有借款及老王自愿出具借条的事实。
  海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王家父子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嘉兴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厘清冯某与小王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老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老王自愿出具借条并作出还款承诺,且冯某提供的证人及部分款项交付给小王的凭证,可以佐证冯某与小王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在王家父子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小王向冯某借款的事实。老王自愿出具借条并作出还款承诺,应当视为老王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且二人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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