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盖仓村村民董闰财,一直在外地办一家小企业,回家乡的时候,村里老百姓纷纷议论村支书董宜乌的种种不是。例如: 一是,2013年,董宜乌拍板把60万修建水库等政府专项拨款挪用到建造董氏宗祠工程上了,且,这个耗资约240万元的宗祠工程既没有公开招投标,又是由董宜乌一手包揽; 二是,2015年5月25日,董宜乌因假借挖机费名义报销3万多元费用,力洋镇党委作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是,2015年6月10日,董宜乌因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宁海县农林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四是,2015年9月3日,董宜乌因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又被力洋镇党委作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此等等……. 许多老百姓都说,董宜乌书记县里镇上关系好,都帮他忙,很早以前董宜乌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被举报后,行政部门也只是给予罚点款而已,党纪也没有处分。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的“从严治党”方针,让老百姓拍手称赞! 老百姓认为,问题不在于上级部门对董宜乌书记处分得轻重,关键是董宜乌这样接连违纪违法,还能继续胜任村的书记吗? 出于正义感,我也竟然与村民董在方一起,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反映。 第一是,要求核查董宜乌书记在董氏宗祠工程、村内道路硬化、拦水堰坝、防洪坝项目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求向村民公开董氏宗祠工程账目。 建造董氏宗祠工程,其中挪用政府专项拨款60万元,村民集资款62万元,外借资金40万元,既没有公开招投标,又是以董宜乌为核心的少数村干部包揽工程建设,失缺监管,总耗资240万元,至今未公布明细账。 我作为村民,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利对上述问题提出质疑,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事实证据。但力洋镇人民政府,既不支持我的要求公开账目的请求,又是作了一份给我的调查严重失实、让人哭笑不得的“回复”。 力洋镇人民政府就建造董氏宗祠问题是这样调查核实的:“董氏宗祠是由村老年协会出面向社会集资建造,并由老年协会建立会计账目进行独立核算的”,“如对该承揽工程有异议,要求公开其账目,建议信访人向村老年协会申请。”作出“答复”的经办人是骆海飞同志。 上述答复显然严重与事实不符。 我与董在方再怎么据理力争,终不获支持。 第二是,涉及董宜乌书记在短短四个月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事件,5月25日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月10日被行政处罚,而9月 3日党纪部门所作出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否“处分过轻”问题,向镇党委提出了我作为一名党外群众的意见。镇党委没有答复,而是由镇政府给予了“答复”。“答复”中显示:“经调查,力洋镇党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法定程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是符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作出“答复”的经办人是骆海飞同志。 看来“经办人”拟“答复”文字的工作很轻松,照搬、复制、粘贴就可以;但也不轻松,因为信访者众多,经办的工作人员又少,整天忙于照搬,对着电脑复制、粘贴,也算够累的! 我觉得上述的文字表述适合各种类党纪处分,“警告”处分也可以这样说,甚至开除党籍也可以这样说。上述所表明对董宜乌书记的处分是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董宜乌在5月25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隔16天又被行政处罚,9月 3 日的这次“严重警告处分”显然是过轻了,缺少党内法规的实际条款依据。 再则,“答复”应由党纪部门作出,而非政府。 不尝试上述“经过”,我心态很好,在外面办办自己的小企业,适时回到家乡看望亲属、朋友、乡亲,乐得其中。而现在心态不一样,活得很压抑,心里纠结,原由便是经历了信访。 家里人和几个朋友不断告诫我,跟我无关的事不要去碰,做出头鸟,千万不要去信访,不要跟地方公权力作对。地方是天高皇帝远,像董宜乌书记这样的“小不作为的小腐败”,他们可以这样处理,也可以那样处理,要看被处理的人的人脉关系怎么样,无论你怎么不服气,甚至怎么去继续投诉,结果都一样:无果。 据说,在地方上打苍蝇,也要上面有人,走走“后门”关系。你倒自以为很正义、很有信心,很正义、很有信心地去打一只腐烂的小苍蝇,殊不知,这只腐烂的小苍蝇没有被打下,而人家把你作为一只食用苍蝇打了、吃了。 如何“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党建突出问题”,看看地方基层党政一把手是怎么认识、怎么去做的呢?
董闰财 身份证号码:330226197407176239 电话:188579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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