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被人典当 罪犯消失各方受损 2016年03月07日 宁波日报 近日,北仑的小徐来到北仑法院,将当地一家典当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奥迪车。而被告典当行老板则表示,这辆奥迪车是别人典当的,双方已按规定办理了典当手续,典当行支付了15万元的费用,如今典当期限已过,对方却迟迟没来赎回,自己正四处寻找这个典当者。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经过小徐一番描述,事情真相慢慢浮现:一年前,小徐从一家二手车行买了这辆奥迪A4,后因暂时不用,就委托朋友的租车公司出租。双方口头约定,车子暂放三个月,朋友每月支付小徐5000元租金。但三个月后,当小徐向朋友索要自己的车子时,对方却说车子被人租走,但租车人与车都失踪了。 随后,小徐和朋友根据安装在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进行了追踪,发现这辆车竟然停放在一家典当行内。而典当行老板却表示,由于典当车子的人过期未来赎回,自己曾到相关部门核实,发现典当行收下的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件均系伪造,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小徐的起诉,典当行老板一脸苦相: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没想到又成了民事案件的被告。 经法院查实,典当这辆奥迪车与租赁这辆车者为同一人,但其在通过假证件取得典当款项后立即消失。 在这起环环相扣的案件中,除了实施诈骗者,各方都成了受害者,但法官表示,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他们均存在着行为上的疏忽,让人有机可乘。 对于典当行而言,对典当物的审查不应只是一般性的观察,而应对相关的证件进行核实。在确定典当后,双方还应办理规范的质押手续;对于租赁公司而言,必须与租车人签订租车合同,在车辆超期未归还的情况下,应积极主张要求返还,在根据安装在车辆内部的定位系统确定车辆位置可疑后,应立即进行追查;而对于车主小徐而言,将车子放在朋友处,须签订相应的合同予以自我保护,在车辆长期无消息的情况下应有所警惕,及早主张权利。 (张梦霞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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