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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浙江一男子取自己办的银行卡里的钱,结果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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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9: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5年9月,丽水青田男子廖某没找到工作,身上没钱,租房子也没钱,谋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有一天,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小苏”的网友。
       小苏告诉他一个神奇的谋财之道:让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小苏可以用每张80元价格收购。
       世上竟有这种好事儿?当时廖某也是犹豫了一下,他当时怀疑小苏是不是从事洗钱或者网络赌博的活动。不过当时自己在经济上陷入巨大困境,最后还是决定铤而走险一次。
       廖某一口气去银行办理了20多张银行卡,以每张8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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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可到了当年10月16日,廖某竟然收到了一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让他欣喜若狂:他之前注册的一张银行账户内存入了39789元,随即又被取走2万元。
       三天后,见转账银行卡一直没有其他动静,心生贪念的廖某想,他跟对方素未谋面,他到底把卡流失到什么地方自己也不清楚,持卡人他也不认识,加上这个行为恐怕带有洗钱性质的,就算出了问题,别人也不会报案。
       所以,廖某就利用持卡人的身份,将这张银行卡挂失、重置密码,将卡内剩余的19789元取现、转账,自己用来消费使用。
       与此同时,青田公安接到一男子报案,称被一名谎称是国家税务局的男子,以可以享受国家燃油退税优惠为由骗了39789元。
       经查实,这笔钱正是落入了廖某出售、且领取了全部数额的那张银行卡里。但该案的“小苏”尚未归案,其身份和银行卡走向不明确。
       丽水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据刑法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退赔赃款人民币19789元。

法官提醒:
       保护好个人的信息很重要,不要把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以免引发连带责任。一旦这些工具被他人用于犯罪,如果你又明知他人实施诈骗、隐瞒诈骗所得或掩饰等犯罪,你就可能构成共犯。而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还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自己办的银行卡还能卖给别人,不明来历的银行卡也敢买……只能说,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贪一时便宜误入歧途要不得!同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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