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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 致市/县委、市/县政府、市/县公安局及教育局、劳动局、人事局等各部门领导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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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21: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关于落实解决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口粮问题的建议


市/县委、市/县政府、市/县公安局及教育局、劳动局、人事局、计生、民政、农业、建设、土管等各部门领导:

你们好。

现有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考入学校前都是农业户口,在农村里有承包田和承包地。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毕业生实行国家分配,所以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遍中专学生户口基本都农转非,而1995年,国家取消了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包分配”的政策,但国家规定要求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必须要迁至学校的政策并未更改。直至2003年,公安部公布的《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规定:“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此,考取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既可以自愿选择不迁移户口,将户口留在原籍,也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就读的学校。

也就是说,从1995年(毕业)至2003年(入学)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被强制农转非,而毕业后工作却并未得到分配,国家并没有给他们解决相应的口粮问题。这是由于国家的政策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而造成的。

他们大多生活在原籍农村,但自户口农转非后,原农村里的承包田、山地等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收回,因为工作也未得到分配,故而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基础。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非农户口相对于农业户口在私营企业里工作并无特别优势,而且私营企业并不能给他们任何保障,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农业户口的可以回去耕种而得到基本口粮,但这批非农户口的毕业生就没有了生活基础,生活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切实关注1995年及以后毕业的所有农转非毕业生的口粮问题,出台相关政策,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权力和生活保障。国家既然不能把他们分配到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里工作,那就请允许他们回到原籍农村,在农村里得到最基本的权力和生活保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批非农户口的毕业生与蓝印户口、小城镇户口及征地农民等户籍相关群体不同,蓝印户口与小城镇户口是当初由于某些原因自愿将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而征地农民户口转为非农后国家均有相应的落实政策(具体可见相关关于蓝印户口、小城镇户口与征地农民户口的文件)。

下面为相关文件摘录: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七点指出: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第五点指出:对个别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而人实际居住在农村,且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的,经本人申请、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可批准其在农村落户。

3、2010年4月30日,公安部答复人民网网友关于如何转回农业户口的问题中指出:对于虽已毕业,但仍未实现就业、不具备生活基础的,可在征得村委会(全体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后,按照户口迁移有关程序规定,将本人户口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原工作所在地或人才市场(中心)所在地派出所迁回原籍并转为农业户口。

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10】33号)指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目前,全国已有很多地区的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以迁回原籍,并享受村民待遇。如山东、安徽、湖南、河南部分地区、江西部分地区、浙江部分地区等。

附各地关于非转农实施的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省天台县《关于印发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7〕67号)

浙江省《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5〕72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关于非转农的程序

公安部答复人民网网友关于如何转回农业户口等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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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儱 + 1 可怜的80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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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er1008 + 13 我们都是被骗的一代,害我现在在家都要办暂 ...
小晴阳 + 6 想当初读书,说是一定要迁。同是沦落人
夜 + 6 还好当初我的户口没转出去...同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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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山东省.png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

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式样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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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2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看浙江也才两个地区在实行嘛。。。

慢慢来,不急。。。和楼主这样的人,不止一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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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无烟 于 2010-7-6 21:16 编辑

天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2007〕67号


file:///F:/SYSTEM~2/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4510.png


关于印发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

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县政府第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天台县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

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户口性质问题,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则,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农村申请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1、2007年12月31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我县原籍农村落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的;

2、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的;

3、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

4、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前属我县农村农业户口的;

5、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接收的;

6、已签订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且村委会同意接收的;

第三条
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天台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申请表》;

2、本人毕业(肄业)证书及复印件、本人原户籍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同意接收签字、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证明、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

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

第四条
审批程序: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入校前的户籍情况,是否生活在原籍农村及是否己与原籍村签订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县公安局负责对非转农申请人的情况调查、材料审核、审批、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
回原籍农村落户(非转农)后,该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由本人与落户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确定,并以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的形式加以确认。

第六条
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未成年直系子女,与申请人同一户的,可以随申请人一起申请,不同户的保持原户口性质不变。

第七条
己办理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肄业)生,今后若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录用后应立即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第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凡发现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法骗取非转农的,一经查实,由县公安局恢复原户口性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file:///F:/SYSTEM~2/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8222.png

主题词:公安  户籍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file:///F:/SYSTEM~2/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8222.png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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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肆业、下同)生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申请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三)父母一方或配偶系农业户口;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

第三条  申请“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二)本人毕业证书、本人升学迁出时农业户口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相互关系证明等;

(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与父母或配偶的相互关系,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七条 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市公安局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在迁入地村、镇(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自迁入之日起,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但迁入前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其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可办理投靠“非转农”手续。

第十条 “非转农”后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按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内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户口“非转农”后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配偶系市外农业户口的,只准许在户口迁出时办理“非转农”手续。

配偶双方均为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非转农”后按照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迁入另一方。

第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毕业后已在临海市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本市的,必须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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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21: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发那么多没用的,,除非你转到台州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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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实际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负责实施,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生,毕生后两年仍未找到工作,即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父母还在原籍农村;

4、当地村(居)同意接收。

若配偶一方要求直接迁入另一方的,双方都要符合回原籍(或对方也是农村户口)农村条件和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路桥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

3、落户原籍村民委员会意见;

4、区人劳、教育等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第五条  区人劳、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是否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签署接收意见,并与其签订迁入前相关利益协议书。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后,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一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仍找不到工作,且符合第三条后三款条件的,可在毕业一年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和各派出所要加强户籍政策的宣传,在输新录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应告知相关户口自愿迁移政策,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的,应办理不需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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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05〕72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日印发


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第三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关系证明;

3、落户原籍村民委员会意见;

4、区人劳部门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生活是否在原籍农村,并签署意见,并与其签订迁入前相关利益协议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区人劳、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第八条 区公安部门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后,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分配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1995年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籍“非转农”问题,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仍找不到工作,可在毕业一年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三条 区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政策的宣传,在办理新录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应告知相关户口自愿迁移政策,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的,应办理不需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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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

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困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若配偶一方要求直接迁入另一方的,双方都要符合回原籍农村条件和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

第三条  申请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椒江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本人毕业(肄业)证书、本人原户籍迁出地证明、本人现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4、区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条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区民政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是否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迁入前是否与原籍农村,迁入前是否与原籍村签有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区公安分局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区级媒体公示20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原籍农村落户后,自落户之日起,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后找不到工作,可提出申请。对符合回原籍农村落户条件的,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女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嫁往区内农业户口的,户口应办理非转农后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嫁往区外农业户口,只准许在户口迁出办理非转农手续;嫁往非农业户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已在椒江区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椒江区的,不适用本《办法》,但因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直接从学校迁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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