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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烟

[咨询求助] 致市/县委、市/县政府、市/县公安局及教育局、劳动局、人事局等各部门领导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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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文件:

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科(大队):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问题日益突出,为做好毕业生的落户和集体户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问题。

1、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25号),及浙江省公安厅等三单位《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通知》(浙公通字[2001]9号)精神,毕业生具体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等四种对象。

2、取得上述学历毕业证书并在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地落实户口,原为农业户口或户口待定的,可以落实为非农业户口。毕业生在就业地有居住条件的,应在居住地落户;无居住条件的,可暂时将户口落实在就业单位或人才中心集体户。

3、取得上述学历毕业证书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农业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毕业生,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农转非"或落户申请,就地落实为非农业户口。

4、办理程序及有关材料要求

1)、 要求将户口迁入就业地的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报告、学历证明、户籍证明、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要求就地办理"农转非"或落户手续的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报告、学历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上述户口各县(市)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市区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再报市公安局审批。毕业生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落户。

二、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当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户口一律先落实在原籍(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落实为非农业户口,也可恢复为农业户口),在其找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按上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三、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单位集体户人员增多,管理难度增大,各级户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责成单位协助做好集体户人员的管理工作,对有单独立户条件的动员其迁出,另一方面必须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大局意识,不能因为管理难就不给单位设立集体户而使毕业生无法落户,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对集体户的人员所生的小孩,父母双方都在集体户或其他特殊原因,确无单独立户条件的,有实际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可以在集体户随父母申报。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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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21: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太复杂了,幸亏我当时没转户口,自谋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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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hunan.gov.cn/hdgzwd/zxzx/bldw/zfgzbm_1/sgaj/gk/200908/t20090814_168259.htm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众问答 > 办理单位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省公安厅 > 公开




关于非转农的程序

发件人:姜庆明    受理日期:2009-08-17 10:10:27


咨询内容:
省公安厅领导: 我是2000年毕业的在长沙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户口一直没有从学校集体户迁出,2008年因本人结婚将户口从学校迁回原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南县青树嘴镇青树嘴街道791号,而实际上我以前的原籍是南县青树嘴镇新安村三组属于农村户口,现在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农村户口,已经征得了村里和组里的同意,但是到镇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候,告知现在非转农暂时不能办理,请问现在国家或者省里出了什么新政策?我能够顺利的非转农,需要些什么手续?期待回复!



回复:
办理非转农入户手续

1、凡自理口粮的非农业人口,可凭《非转农申请表》申请非转农。

2、原籍本市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分配,可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放弃毕业分配证明》到市局户政科加盖意见,然后迁回原迁出地。

3、年龄达到退休的,其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解散的,而原籍村委会同意接收其的,可以申请非转农。

4、凡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的,不论是职工还是临工一律不批非转农。

5、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非转农,特别是育龄妇女,一律不办。

6、以上申请人先填妥《非转农申请表》,迁入地村委会两个支委签名同意,由户政股长审批后,呈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答复单位: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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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无烟 于 2010-7-6 21:42 编辑

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11496615.html

公安部答复本网网友关于如何转回农业户口等3问题

2010043009:18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人民网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 唐述权)近日,公安部有关部门就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中网友留言反映的3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复。这3个问题分别是:如何能够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如何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话来定义传销?因上学将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后如何再转回农业户口?

     这是公安部第五次公开就人民网网友问题作出回应。此前,公安部于2009年年底20101月份3月份4月初连续回应了人民网网友的问题,目前共已答复了20多个问题。人民网网友对此反响热烈,纷纷留言表示赞许。





公安部有关部门回复全文如下:

1、如何能够成为一名人民警察?

  网友“我是一名国企员工” 发表于2010-03-18 11:32:56 IP123.235.40.

  尊敬的孟部长您好:我是一名国企员工,高中毕业后考上了警察学校,但遗憾的是毕业以后没有实现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的理想。我现在在北京的一家国企工作,但是很想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就是没有渠道。我今年30岁了,还能有什么方式和机会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吗,这是我一生的理想!我会随时关注一切机会。

  公安部回应: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可通过公务员招考和调任两个渠道成为人民警察。其中,公务员招考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适用于录用公安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当地人事考试网等载体上刊登的招考公告将会公布报考条件、考试内容、组织程序等;调任是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安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且调任人选和调任程序应当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2、如何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话来定义传销?

  网友 发表于 2010-03-08 19:20:08 IP202.100.93.

  建议请用“一句一目了然的大白话”去解读什么是传销吧,这句话只需简单易学易记、不会产生歧义即可,因为太多的农民们不能、不会上网,还没有多少文化,文绉绉的话对他们来说是不容易理解透的,就会使得不法之徒乘机加以曲解了。

  公安部回应:感谢网友对打击传销犯罪工作的关心。简单来说,传销就是通过“拉人头”,并以收取“入门费”、认购“商品”或“团队计酬”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生活中,如果有人给您介绍一份“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许诺您可以从中获取高额报酬,但前提是您得交钱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发展亲戚朋友参加,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

  近年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积极部署、协调、指导各地公安、工商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开展预防和打击传销工作,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当前打击传销活动的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以“高科技”、“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为幌子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情况有所加剧。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工商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深入开展多层次的专项打击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对传销组织的暴力抗法行为予以严惩。希望广大群众继续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传销这一长期性工作。


  3、因上学将农业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后如何再转回农业户口?

  网友“何进卫” 发表于 2010-01-12 19:10:03 IP220.181.54.

  我想有块养家糊口的农田。我来自农村,考入学校后户口就变成了非农户,而想在村里分得二分田就得是农业户口(我原来在村里就有自留地,上学后给收回去了),我想把非农户转回农业户口,为什么就不能办呢?

  公安部回应:在高等院校报到时已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至学校的原农村学生,欲申请再转为农业户口的情形较为复杂。对于仍在学校就读的,根据现行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学习期间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于能否分得农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需由原籍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于虽已毕业,但仍未实现就业、不具备生活基础的,可在征得村委会(全体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后,按照户口迁移有关程序规定,将本人户口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原工作所在地或人才市场(中心)所在地派出所迁回原籍并转为农业户口;对于已经毕业并在现居住地实现就业的,原则上不能再办理本人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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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欢迎各位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加入

宁波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QQ群:100930199

进群请说明“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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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1: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 2001安徽法规规章>>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地址:http://www.ah.gov.cn/zcfg/showcontent.asp?newsid=81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十五计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就改进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四)在县以下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放开户口迁移限制。

  二、二、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b>

  (一)凡自愿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找工作。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二)凡属于省辖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

  三、全面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

  (一)凡在我省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二)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三)凡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投资、投劳承包土地、荒山的人员,经当地政府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四)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五)大力吸引省外企业落户安徽,凡在我省投资达一定数额的省外驻皖企业,可准予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该企业所在城市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部门每季度应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情况。

   (二)公民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经收养人申请,凭区、县(市)以上民政机关出具的(收养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解决夫妻分居户口问题,凡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城市居住的公民,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四)对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投靠在城市的子女登记该城市常住户口。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五)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可参照此条执行。

  (六)对在城镇生活三年以上无户口人员,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在居住地落户。

  (七)对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且居住三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逐步登记为居住地常住户口。

  (八)对经省或市级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职工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企业内部调动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 非迁农,只要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准许其在农村落户。

  (十)取消农转非指标控制和进城落户指标。

  五、严肃政令,确保畅通

  (一)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公安机关要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代收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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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是省公安厅给在校大中专学生开的“后门”:

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公办【201033

各市公安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在校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下同)学生因户口未在原籍,影响其报考公务员、拆迁安置等。为更好的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权益,方便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根据公安部有关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规定精神,现就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本省已有规定的情形外,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时父母的户口已经全部前往市外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往省内的现家庭所在地。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凭本人申请、学校证明、本人身份证件、 与父母关系证明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市外迁入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在学期间户口迁移后,在学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将户口迁回学校。

  四、生源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在外省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的户口迁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将有关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派出所和有关大中专院校,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平稳有序。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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