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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建寺庙,这不是行善积德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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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0: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8年08月23日1029_3.jpg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深甽镇龙宫村村民陈某到宁海县农林局林业执法办公室,称其在宁海县深甽镇龙宫村村后重建集福寺时占用了部分林地。
       经查明:大庵里坑山坐落在深甽镇龙宫村集福寺旁,权属深甽镇龙宫村村民陈某某个人自留山。因有人投资要重建集福寺,具体前期工作由龙宫村集福寺管理的陈某负责,根据规划要把老的集福寺房屋拆掉并平整,在寺庙山边的地方要拨坎,拨坎时要挖掉一些山角。2015年3月,陈某联系了山主陈某某,陈某某同意以捐助形式把拨坎所需自留山给集福寺。2015年5月陈某未经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擅自雇挖掘机到大庵里坑山进行挖山拨坎。
       经检查、勘验,陈某在大庵里坑山挖山的林地为防护林林地,涉及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663平方米,折合林地0.99亩。
       以案释法
       宁海县农林局: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因陈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防护林林地0.99亩,依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至5亩的;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的罚款。”对陈某的行为符合作出一般档次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陈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17年04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柒拾元(11270元)。
       知识点延伸
       一、林地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地,就是林地。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客观表现形式
      1、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占用林地或者征用林地;
      2、行为人虽然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征用林地;
      3、行为人采取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4、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超过二年不还或者修建永久性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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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6 11: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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