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登记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现将《通知》和《实施意见》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1、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有何意义?
对广大农民来说,农房确权登记最主要的意义就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为农村土地改革,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利抵押及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奠定了基础。
2、少批多建的农房可以登记吗?
对合法部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先予以确权登记。对不符合补办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和附图中,进行标注和区分。
3、1982年前建成的农房如何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出具沿革书,所在村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镇乡(街道)审核,公告无异议后,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1982年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房如何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现行建房条件,按规定补办宅基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后,确定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5、1994年—1995年已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如何登记?
1994年——1995年全县农村地籍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未发生变化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6、未批先建、超占超建的农房具体如何补办?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中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在符合申请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省定规定面积内,村民向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占部分土地按20元/平方米处罚后(原已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按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后时间节点,补办宅基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7、“一户多宅”的农房可以登记吗?
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予以确权登记。
农民在本村有两宗及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面积的,予以确权登记。
农房新建涉及拆旧建新村集体收回的宅基地,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8、原已发的土地证或房产证需要收回吗?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或房屋已登记的,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避免重复发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已分别登记的,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暂时保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变。
9、非本村村民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依法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2)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兵役、婚姻、就业、服刑、进城落户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理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4)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0、村民如何参与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
本次工作将以村为单位统一开展,在进村调查前将发布公告。农户可向所在村提前预约入户调查时间,并配合做好所拥有农房的指认、界址确定、资料提交等工作。调查结束后,成果将在村集体内进行公示。农户若有异议可及时向村委会或权籍调查作业单位反映。不动产登记部门将由作业单位在乡镇街道各所在村设置集中申请受理登记点办理登记受理相关事宜。
11、村民农房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1)及时关注所在村公示栏有关农房确权登记的公告,也可向村委会咨询所在村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免错过入户调查的时间;
(2)对测绘调查成果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向村委会或作业单位反映,便于重新核实确认;
(3)对1982年前建造的农房,在测绘调查成果公示结束后,及时向村委会提出沿革具结申请。
(4)对需补办的农房,应在测绘调查成果公示后,及时向村委会提出补办申请。
(5)对权属、界址有纠纷的,应及时先向村委会提出,按规定解决后确权。
(6)涉及农房继承、分家析产等情况的,及时准备相关继承书、分家书、司法裁定或公证书、家庭关系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作为确权依据一并提交。
12、本次农房确权登记有什么惠民举措?
本次工作范围内农房的权籍调查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承担。乡镇街道以及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将向村级基层延伸服务,提供便利。
来源 :宁海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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