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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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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08: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没有以其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采取“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法第1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法第19条、第2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法第20条、第21条),且均以积极方式规定。《德国民法典》虽亦采取“三分法”,但以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常态,未对完全行为能力作积极规定;仅消极规定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之作为例外。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法第144条对此进行了单独规定。此前,在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中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该条目的是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且不论“接受报酬”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为接受报酬可能同时导致报酬请求权消灭,在第22条中将论及)。但《民法典》未吸纳《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对此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三分法”的民事行为能力立法模式逻辑推演的结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即不可能作出“接受奖励、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种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其意思能力或者智力状况如何,一律没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对未成年人而言,年龄是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且本法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例外情形。本法第21条规定了在年龄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无法辨认自身行为情况下,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年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但以年龄作为单一标准的区分,也存在两个弊端:(1)未能顾及未成年人意思能力的个体差异。(2)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得不到保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或对其作出意思表示的人不受保护,即使对方不知情,并依情况也不可能考虑到另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同样如此。[1]这种情况在网络交易、远程交易、电子支付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更加凸显。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例外,涉及日常生活行为,如《德国民法典》第105条之一规定:“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为以极少财产可达成之日常生活行为,其签订的合同中之给付以及约定的对待给付为有效,即给付与对待给付为有效。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有严重危险的,前一句不适用。”这一条旨在促进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社会化,也将未成年和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区分。目前,我国尚无此规定,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可实施日常生活行为。对于不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例外,有观点认为,如果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一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就变异为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因为它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不再表现为有一定的行为自由与无任何行为自由的差异,而是表现为哪一种民事行为能力之下的行为自由较大而已。[2]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法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网络交易与行为能力判断。互联网用户、电子产品用户的低龄化,使得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更多机会接触在线交易。在网络打赏、游戏充值等情形中,依据本法第144条的规定,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出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八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但网络游戏实名制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引发了大量消费者投诉和诉讼案件。除网络打赏、游戏充值外,对于形式多样的在线购物、二手商品销售等在线交易,难以要求均进行实名制认证,交易相对方亦难以判断交易对象的年龄、行为能力状态,对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的此类交易是否均认定为无效,如何使得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具体场景,避免严重影响网络交易的安定性,仍然需要更细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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