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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也可无理由退货!《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若干规定(一)》昨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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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4:16: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昨天(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针对二手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赠品有问题商家不负责、直播带货的民事责任等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适用法律问题,最高法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下面梳理了相关案例,带您一同解读。
      二手平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也可无理由退货!
      2020年11月,绍兴的孙阿姨在某二手平台花1.5万元购入接收器、电源等二手音视频设备一套。可在确认收货后,孙阿姨发现接收器两颗最关键的螺丝存在严重磨损和掉漆。
      “这明显是多次维修导致的,跟图片上的也不一样。”由于货物不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孙阿姨当即要求退货退款。然而,卖家某音响公司并不认可接收器有维修过的说法,更拒绝了孙阿姨的退款退货要求。该公司表示,根据该二手平台交易规则,出售的货物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孙阿姨随后将该公司诉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上虞法院审理后认为,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项不适宜退货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二手平台“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交易规则主要适用于出售闲置物品,且不以此为业的自然人和企业,因其并非法律上的经营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卖家某音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出售二手音视频设备,在法律上应定性为经营者,消费者依法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最终判决双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完成退货退款。
      针对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消费纠纷,《规定》明确,消费者在此类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时,法院综合认定销售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销售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此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带假货?
      主播也要担责!
      小凡(化名)是一名初出茅庐的主播,2021年7月与义乌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独家直播协议。但在为该公司带货一款商品时,该商品被平台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导致直播账号被平台处罚扣分且暂时封禁。
      此后,小凡便拒绝继续为疑似售假的公司直播。可由于合作期限未满,被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多个主播均存在因售卖该公司产品被平台违规处罚的情形,且该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货物的官方授权,使小凡有理由对其直播销售的产品是假货产生合理怀疑。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及色情、暴力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身心健康的拍摄”的约定,小凡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小凡的决定是明智的。虽然是帮他人带货,但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和平台,依然有义务对自己推广的商品进行把关审核。《规定》中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购赠品与宣传不符?
      卖家也要担责!
      购买进口脱毛仪就可获赠一台蓝牙音箱。看到某直播间的促销活动,杭州的施女士下了单。可收到包裹后,实物却让她大为不快,“图片上木质音箱变成了粉色,颜色、扬声器、按钮等都与宣传页展示不符。”
      多次协商退货退款不成,施女士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网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而商家表示,赠品页面下方已标注“颜色随机”,自己也并未对音箱品牌作出承诺,赠品实物与图片只存在微小差异,并不足以达到虚假宣传的程度。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赠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若赠品仅存在瑕疵,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则商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虽然商家存在赠品的宣传与实物存在差异的不当行为,但该差异并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并不足以认定商家在交易中存在欺诈的故意,施女士要求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请依据不足。基于双方在庭审中都同意退货退款,且商家在履约过程中确存在赠品实物与宣传不符的情形,退货运费应由商家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浙江法制报
      欲知新规更多内容,请点击
    《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https://bbs.nhzj.com/thread-572733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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