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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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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13:2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当夫妻一方借款,借条中有两人名字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欠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 李某 徐某 2012年10月25日”。偿还10000元后,2022年11月29日,经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现金拾万元整,利息壹万元整,共计: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李某 2022年11月29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将被告李某、徐某(徐某原系李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郝某认为,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徐某无论是否在借条中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徐某认为,案涉借款系李某单方借款,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条中“徐某”的签字,是李某书写,并非本人书写,李某在书写时更未告知被告,也未得到自己的认可,且两人已离婚多年,双方之间没有共同债务,应依法驳回原告对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李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后偿还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后经结算,2022年11月29日被告李某又向原告郝某出具借条一张,并载明借现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110000元。被告李某认可该借条为换条,自愿给原告加的利息。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和本案案情,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在2022年11月29日前偿还原告的10000元为利息,被告李某主张偿还的10000元为本金,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徐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条中虽有“徐某”字样,但被告徐某不认可是本人所签,被告李某承认“徐某”二字是其签的,原告不申请对“徐某”二字是否为被告徐某所书写进行鉴定,仅以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徐某和被告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哪怕是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郝某主张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徐某是否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对当事人影响深远,为避免发生纠纷,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山东高法、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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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17:3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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