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808|回复: 0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复制链接]

2015

主题

3382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2567
在线时间
214 小时
发表于 2024-11-18 15:1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司法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规定五项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进一步列举十项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
      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 可以构成拒执罪
      一些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转移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此前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针对的是判决、裁定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的,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吗?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明确拒执罪从重、从轻情节
      司法解释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从轻情节,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明确拒执罪追赃挽损程序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追赃挽损程序,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224

主题

1817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0201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24-11-18 22:0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应该做的是严究滥用职权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2-22 10:59 , Processed in 0.079801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