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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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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13:4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如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归属、一方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起来看看吧
      01.婚前给予另一方房产
      离婚时该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将名下所有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房产“加名”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如后续夫妻离婚,容易因房产产生纠纷。
      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该房产的分割应区分是否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1)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02.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子女结婚时父母往往会购置房产为子女提供物质支持,此次司法解释区分了父母一方全额购置、部分出资以及父母双方出资的情况。
    (1)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03.男女朋友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分手后如何分配?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关系显然不适用于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2)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04.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
      如何认定?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予行为无效,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否定和摒弃。而且,此次司法解释还明确,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方还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05.夫妻一方私自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用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如何认定?
      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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