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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 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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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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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水平,中心对相关政策作了调整,具体如下:
      增加贷款额度
      一、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优惠与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政策解读: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支持住房需求,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新建商品住房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该上浮优惠与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减申请材料
      二、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少于5万元(含)的,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在签署《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社保卡的,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余额划入社保卡。
      政策解读:原政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1万元的,提取时需要提供公证书。此次参照国家金融局和人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对已故职工小额账户的简化提取再次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5万元(含)的,提取时可免于提供公证书。
      优提取方式
      三、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可按默认顺序或约定比例逐月划转。
      政策解读:原政策规定,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遵循“先借款人本人、再配偶、后父母子女”的提取顺序实行按月自动划转。为进一步提高委托提取业务的灵活性,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多元化需求,现增加按约定比列方式逐月划转,借款人及关系人可自行约定划转比例(需借款人同意)。
      四、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原政策规定,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为简化本市户籍职工离职销户提取,对本市户籍职工的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本市户籍职工满足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强化风险防控
      五、借款人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结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房屋价格评估结果,综合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低者作为贷款房屋总房价。
      政策解读: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在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中引入价格评估机制,根据评估价格、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的低者作为贷款房屋总房价,客观准确反映抵押物价值。
      六、借款人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政策解读:为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于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含住房补贴)余额优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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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3 六品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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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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