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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买车,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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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朋友借用自己名义贷款买车后,不按约定支付分期车贷,还款责任由谁承担?近期,河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用他人征信贷款购车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高某与王某签订借名买车协议,双方约定:高某帮王某与某银行、某汽车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96000元用于购买车辆,车辆登记在高某名下。合同签订后,因银行未按时收到分期款项,汽车公司代偿分期款项1万余元。后汽车公司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垫付的款项。高某辩称,因王某未将剩余车贷支付给其导致贷款逾期,本人并非车辆的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的首付款实际由借名人王某支付,车辆也由其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每月将应还贷款支付给高某,银行再从高某账户中扣款。高某在借名买车过程中收受了王某5000元好处费,在签订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时对银行以及汽车公司隐瞒了借名买车一事。因汽车公司和银行对王某和高某之间的借名买车不知情,涉案抵押贷款合同仍具有效力,汽车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要求高某偿还其垫付款项。最终,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高某与汽车公司达成分期偿还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车风险极大。一是车辆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如被借名人反悔,当事人之间可能因此引发车辆所有权权属纠纷。二是如果被借名人在此期间负债,车辆有可能面临被查封、扣押、拍卖,影响借名人的实际控制权。三是当借名人未按时偿还车贷时,被借名人需承担偿还车贷责任,当车辆存在脱审、未投保保险而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借名人作为登记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尽量避免借名买车,如确有必要,也要完善好相关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来源:临沂河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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