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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消防演习,一学生被碰倒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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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中被跑入自己班级的其他班级同学碰倒受伤,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学校担责70%,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担责30%。
  孟某与肖某均就读于某中学小学部,事发时孟某就读于二年级,肖某就读于三年级。2023年某日,在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活动中,肖某在人员疏散过程中碰倒孟某致其牙齿折损、面部损伤。随后,孟某赴医院就诊并支出相关费用。孟某牙齿、面部损伤致其心理健康受到影响,进行心理治疗并产生相关费用。
  因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孟某将某中学、肖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6万余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
  某中学辩称,其平时及在消防演习前均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其组织消防演习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责任。
  肖某及其监护人辩称,原告受伤系因学校组织不当所致。原告所受的伤没有达到要进行心理治疗的程度。其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某日,某中学组织消防疏散演练。疏散过程中,肖某在向右前方穿插奔跑过程中碰倒孟某致其牙齿及面部损伤。同日,孟某赴某口腔医院就诊,共计支出医疗费839.6元。此后,孟某法定代理人姚某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心理咨询师签订心理咨询协议书,约定为孟某提供每周1次、每次60分钟、共计10次的心理咨询,并支付咨询费用15000元。
  另查,某中学为此次消防演练制定了《防火应急疏散演练方案》,载明“在演练中不要求速度,保证不发生拥挤现象,不发生踩踏事故,不走错路线就是成功……撤离时班主任在本班学生之前,副班主任断后。疏散过程中要迅速有秩序前进,不要慌乱奔跑,不要争先恐后”。
  再查,疏散过程中肖某跑入孟某的班级并碰倒孟某,事发时监控视频中未见肖某所在班级负责疏散的老师。经询,某中学称,因按照学校要求,肖某所在班级临时变更疏散路线,致肖某落单且与班级统一疏散路线不一致,故视频监控中未能看见肖某所在班级负责疏散的老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在防火应急疏散演练中,临时更改疏散路线,未有效组织肖某所在班级全体学生统一疏散,导致肖某落单并发生侵权事件,学校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为7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孟某在随班级正常疏散时,被斜向奔跑的肖某碰倒后受伤,肖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孟某造成的合理损失,肖某某、徐某作为肖某的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学校在管理中存在的过错,肖某及其监护人肖某某、徐某应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为30%。
  关于孟某主张的医疗费,其中839.6元是治疗牙齿及面部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并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心理咨询费用,考虑到孟某系未成年人且伤情在面部,其在一定期限内产生心理波动并寻求适当心理咨询帮助符合常理,法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0元。关于孟某主张的其他费用,其未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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