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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都同意离婚,法院: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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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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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引发关注。
      2005年,龚某某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大儿子大熊出生。2013年,小儿子小熊出生。小熊发育迟缓,经有关部门认证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2023年,龚某某开始外出务工,自此夫妻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同年,龚某某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龚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在东莞务工,熊某在老家抚养孩子,二人很少联系。
      2025年,龚某某再次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为维持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龚某某和熊某分歧较大,均表示希望由对方抚养小熊。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仅应综合判断父母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
      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龚某某和熊某虽均同意离婚,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重要性,应同等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龚某某和熊某对于婚生子小熊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予规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弃抚养孩子。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不准予龚某某和熊某离婚。判决后,龚某某和熊某均服判息诉。
      中国妇女报曾就类似案例发文称,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即便离婚也不能推卸。作为父母,“呵护成长”是应尽的责任,“抚养教育”是基本的义务。父职母职,实乃天职;生而不养,实乃大过。
      来源:中国青年报 岳阳县人民法院网站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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