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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罚款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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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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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作为企业负责人,我们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件暴露出的安全管理漏洞。针对应急管理部门指出的问题,我们已经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操作专项培训,同时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零疏漏、零隐患。”日前,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回访检查时,我县一体育用品企业负责人表示。
      2024年4月2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可发性聚苯乙烯(每袋750千克)共计20袋,总计15000千克放置于厂区东侧室外钢棚下。
      “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核查,该危险化学品属于一级易燃固体,而此储存点并非存放此类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规储存行为。
      可发性聚苯乙烯,别名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主要成分为聚苯乙烯。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228项,其属于一级易燃固体的危险化学品。对于此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法规有着严格要求。除了应储存在专用仓库等规定外,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而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已触犯相关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温馨提醒: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其储存要求极为严格。每年,我国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多达上百起,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导致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今日宁海  县应急管理局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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