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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发现女儿非亲生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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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8: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丈夫结婚后总觉得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私自委托一家DNA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女儿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丈夫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妻子赔偿自己20万。2011年3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不准许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吴娟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名李芳菲。2011年2月18日,原告委托鹏程DNA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论原告与李芳菲无血缘关系,为此,双方产生隔阂致夫妻感情不合,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及赔偿损失1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一度夫妻感情尚好,理应珍惜已组建的家庭,互相关心照顾,以实际行动巩固好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建设美好家庭。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伤害了亲人之间的亲情联络、相濡以沫,并且增加了亲子之间的隔阂。原告自行委托鹏程DNA鉴定中心作出的亲子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否定双方亲子关系的证据。庭审中,原告要求法院再行委托鉴定,因被告对此予以拒绝,故原告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综合双方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望原告摒弃疑虑,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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