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司法局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在逃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教育、挽救各类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逃脱的罪犯,均应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以下统称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是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除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外,一般不予羁押,并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对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可以委托家属、亲友或者以电话、信件等形式向司法机关作出投案自首保证,按约定时间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在《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
对继续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加大追逃力度,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规劝工作,敦促他们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视为自首。
凡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勇于同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和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110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