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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DSDF

[网友播报] 好领导要慰问,,,,好干部要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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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5 四品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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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9: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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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07: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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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09: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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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0: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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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3 六品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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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1: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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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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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6 三品侍郎

平庸之才不惹人妒,出众之人易遭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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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7: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怕行政不作为........  不怕行政慢作为....... 行政就怕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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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0 君王

曾经最美的那一刻.......你没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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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20: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近有二份主要帖子反映“宁海县土地局行政乱作为。。。。。”、据了解,当事人华某、应某为亲戚关系利害双方,因一宗房地产纠纷案生效判决的变化,国土部门依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造成双方利益不平后不满的发泄。华某与应某房地产权纠纷基本情况如下:
座落城区中医院路一幢住宅,划拨住宅用地,原产权登记系应某所有,后因与其侄华某发生产权纠纷,经宁海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产权归华某所有,应某不服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发出【2008】宁执字第3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8年5月,国土部门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意见,核准办理了转户手续,华某缴纳了相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31560元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华某名下。
应某不服市中院判决,通过申诉程序,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撤销原判决,“产权归应某所有”。为此宁海县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9月向国土部门发出【2009】字执字第25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地产回转给应某。国土部门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意见,注销了华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应某名下。
在办理该房地产回转给应某过户手续中,出让土地恢复回划拨土地性质,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倒退,难以实施。国土部门曾会同信访局、法院等部门与当事双方多次协调,应某都表示愿意退该项“土地出让金款”给华某,前提是华某必须腾空房屋搬出居住。对此,华某当时无异议,但仍上访一直未出屋,直到2011年9月法院强制执行,华某才“腾空”(敲拆所有门窗、厨卫等设施等)房屋。应某当即表示“土地出让金款”抵扣华某“腾”房造成损失。2012年1月房屋经重新修缮后,应某出售他人。
华某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 “土地出让金款”又没得着落,于是又上访要求政府退回中院执行转户时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当时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回转后华某缴付的“出让金”理应由应某承担,而应某由于房屋“腾空”纠纷拒绝支付土地出让金。考虑到华某的切身利益,2012年4月6日国土部门退回华某支付的出让金款31560元,同时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应某缴付该项土地出让金款。
关于华某、应某发表的帖子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国土部门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垫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事反被受到攻击,显然有些不公。
华某、应某本为叔侄关系,不能因这些小事伤了感情,希望早日停止口水战,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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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20: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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