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老板”招来20万赔偿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宁波城事检察日报
屠春技 洪菊2017-03-2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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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为了我这个案子劳碌奔波,真是在为老百姓办实事。”陈育明握着浙江省宁波余姚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手说。他是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的涉案人,曾因庭审中的一句话,招来2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在向余姚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后,该院日前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陈育明经营了一家水泥砖厂,王华是搞拖拉机运输的个体户,平时经常给水泥砖厂运送砖块。2013年7月10日,王华在给陈育明运送砖块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2014年7月18日,法院依据王华在交通事故陈述材料中曾写道“……我老板陈育明”,以及陈育明在庭审中“王华与我没有劳动关系,我只是雇用他”的陈述,认定二人之间系雇佣劳务关系,由此判令陈育明承担雇主对雇员的第三人赔偿责任共20余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陈育明并不信服也没有主动履行,被害人亲属也没有索赔。2016年,水泥砖厂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告知因不履行生效判决,陈育明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陈育明焦急万分。多方打听后,他来到余姚市检察院申诉。 “我们老百姓托他人运输时都是说雇了一个人,雇了一辆车。”陈育明告诉承办检察官,“王华称呼所有的货主都叫老板,这个也是习惯性称呼。” 该院民行科受理陈育明申诉后,承办人立即从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展开调查和取证。“通常,我们区分雇佣劳务关系与货物运输关系,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行为人提供的是劳务还是运输行为,运输工具所有权归属,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据承办人介绍,本案中,车辆系王华所有,且一切费用由王华自理;陈育明只是告知运输地点,根据砖块数量及距离远近等支付报酬。因此,陈育明与王华之间系货物运输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据此,该院民行科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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