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印发《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八个问题 1、《规定》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具体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2、什么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
答: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即管理方。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也就是使用方。
3、《规定》提出了哪些倡导性、鼓励性要求?
答: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当前网上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社会影响很大。对此,《规定》强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当前,政务新媒体快速发展,在发布政务信息、引导网上舆论、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规定》按照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同时也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新闻信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5、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方面,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平台方)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而言,一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规立即处理;三是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发布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有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等要求。
6、《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方面有何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我们也在此特别强调,《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就网络知识产权及新闻信息转载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均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转载信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7、在实际操作中,用户与平台、用户与用户、平台与平台之间如果发生矛盾纠纷如何解决,《规定》就此有什么新举措?
答:《规定》提出,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我们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政府、企业、专家及用户等多方参与的权威专业调解机制,发挥互联网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公平合理协商解决行业纠纷。
8、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使用者表示,自己发布的合法内容曾经因为恶意举报遭到损失,《规定》如何解决举报问题?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监督。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恶意举报甄别、举报受理反馈等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投诉举报。《规定》同时要求,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五个问题 1、《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2、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群组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对此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平台方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使用者双方权利义务;二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三是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方式等话题,此次《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对平台方面有何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这一规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准动态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4、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
答:《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5、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责任,《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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