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农林部门负责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注销等工作;镇乡(街道)负责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镇乡(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一律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的补偿费。 青苗(单年生作物)按照800—1200元/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条
“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级别、规划区(城市、镇和乡驻地)内外、地类划分为4个级别2档地类16个补偿安置标准,具体为: (单位:万元/亩) 级别 | 所属
镇乡、
街道 | 规划区内、外 | 地类 | 区片综合地价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一级 | 跃龙 桃源 梅林 桥头胡 | 规划区内 | 耕地类 | 5.40 | 2.44 | 2.96 | 林地、未利用地 | 2.70 | 1.22 | 1.48 | 规划区外 | 耕地类 | 4.86 | 2.18 | 2.68 | 林地、未利用地 | 2.43 | 1.09 | 1.34 | 二级 | 黄坛 强蛟 西店 | 规划区内 | 耕地类 | 4.50 | 2.02 | 2.48 | 林地、未利用地 | 2.25 | 1.01 | 1.24 | 规划区外 | 耕地类 | 4.06 | 1.82 | 2.24 | 林地、未利用地 | 2.03 | 0.91 | 1.12 | 三级 | 深甽 长街 力洋 茶院 岔路 前童 大佳何 | 规划区内 | 耕地类 | 4.00 | 1.76 | 2.24 | 林地、未利用地 | 2.00 | 0.88 | 1.12 | 规划区外 | 耕地类 | 3.60 | 1.60 | 2.00 | 林地、未利用地 | 1.80 | 0.80 | 1.00 | 四级 | 胡陈 一市 越溪 桑洲 | 规划区内 | 耕地类 | 3.60 | 1.60 | 2.00 | 林地、未利用地 | 1.8 | 0.80 | 1.00 | 规划区外 | 耕地类 | 3.24 | 1.46 | 1.78 | 林地、未利用地 | 1.62 | 0.73 | 0.89 |
(注:耕地类包括耕地、园地、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征地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镇乡(街道)对拟征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三)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依法组织报批。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收的土地编制土地征收方案上报审批。 (五)二公告一登记。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六)财政部门按《征地补偿协议书》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报告等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七)土地征收后,依法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八)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土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应无条件地将被征收的土地交出,并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第八条
对被征地人员给予必要的就业援助,尽量采取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有: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 (一)货币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 (二)保障安置。是指用征地补偿安置费为符合规定的被征地人员支付社会统筹保险,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 (三)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被征地人员进行安置,使被征地人员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四)重新择业安置。是指向被征地人员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人员就业。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根据各村具体情况,侧重于被征地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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