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传真] 好心借车给朋友无证驾驶共担责
近日,桐乡法院崇福法庭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一人受伤的案件,以赵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车主沈某具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判处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桐乡高桥的沈先生给读高中的儿子小沈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小沈当时尚未满18周岁,无法取得驾驶资格。
2010年9月9日晚,小沈的朋友赵某(无驾驶证)要去市区玩,便向小沈借摩托车带朋友一起前往。途中,赵某的摩托车与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责。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就诊。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因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陈某于2011年6月21日将赵某、车辆保险公司和车主小沈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中保险公司答辩,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据此规定,不同意调解赔偿。
法庭认为,小沈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在未审查赵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赵某使用,显然将机动车至于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可认定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因小沈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与无证驾驶的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以本案为鉴提醒其他车主,在将机动车借于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否则好心借车给人用,出了事故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家长朋友,给孩子添置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给无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购买机动车,无疑是增加了他们身边的危险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应给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来源:浙江法制报 应为同责 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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