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3319|回复: 2

[案件传真] 好心借车给朋友无证驾驶共担责

[复制链接]

2353

主题

3452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2720
在线时间
233 小时
发表于 2011-11-11 11: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桐乡法院崇福法庭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一人受伤的案件,以赵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车主沈某具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判处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桐乡高桥的沈先生给读高中的儿子小沈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小沈当时尚未满18周岁,无法取得驾驶资格。

  2010年9月9日晚,小沈的朋友赵某(无驾驶证)要去市区玩,便向小沈借摩托车带朋友一起前往。途中,赵某的摩托车与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责。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就诊。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因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陈某于2011年6月21日将赵某、车辆保险公司和车主小沈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中保险公司答辩,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据此规定,不同意调解赔偿。    

       法庭认为,小沈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在未审查赵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赵某使用,显然将机动车至于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可认定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因小沈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与无证驾驶的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以本案为鉴提醒其他车主,在将机动车借于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否则好心借车给人用,出了事故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家长朋友,给孩子添置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给无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购买机动车,无疑是增加了他们身边的危险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应给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来源:浙江法制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3058

主题

4万

帖子

51万

积分

Lv.23 皇帝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积分
516504
在线时间
9847 小时
QQ
发表于 2011-11-16 12: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应为同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1

主题

1万

帖子

6万

积分

Lv.21 亲王

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Rank: 21

积分
61449
在线时间
1273 小时
发表于 2012-4-15 20: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5 05:20 , Processed in 0.092604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