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她不交电费,才导致点蜡烛失火” 法庭上,4名被告都说自己有委屈
2楼的一场大火,让楼上楼下邻居的房子遭了殃。当受害邻居向房主主张赔偿时却傻了眼:原来房子并非房主居住,而是租给了一位姑娘,姑娘又留给了前男友,前男友又让公司员工住着。而公司员工也感到委屈:承租人欠电费停电才导致自己点蜡烛失火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昨天上午,海曙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事件回放
住房起火邻居遭殃
去年4月30日凌晨5点30分左右,海曙区前丰街某小区的一幢楼房2楼突然起火,火势蔓延至楼上楼下。幸亏发现得早,住户在睡梦中惊醒,都安全逃了出来。火被消防人员扑灭,但房子已被烧得面目全非,墙壁装修、家具都被毁得差不多了。住在楼下的赵大伯一家和住在楼上的王大伯一家,有家难回,只好在外面租了个房子住。
经鉴定,赵大伯家里被烧毁、浸泡损毁的电器及其他家具损失近1.4万元,室内装潢修复费用约2万元,因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子的费用也达2万元。
王大伯家则被烧得更严重,楼板几近烧穿,光修复楼板就要近7.5万元,家中财产损失近4000元,装潢修复费用8万余元,在外租房子费用近1万元。
受害人索赔
关系复杂追加被告
为了得到赔偿,赵大伯和王大伯将2楼的房主吴大妈告上了法庭。
而吴大妈虽然同情邻居的遭遇,但她认为自己对火灾并无责任,因为这房子一直是租给别人住的,她本人长期不在宁波。
原来在前年11月,吴大妈已经把房子租给了一位叫小云的姑娘,租期一年。小云和男友小涛住在这里。但是后来两人分手,小云就把房子留给了男友,自己离开了。房东催小云交房租的时候,小云就联系小涛,让他去交。
小涛是开公司的,后来他也离开了这套房子,并把它当做员工宿舍,让公司里的几个女孩住着。着火的当天,住在里面的正是小涛公司的员工。
见这起事件又扯出这么多人来,赵大伯和王大伯向法院提出了追加被告的申请,把小云和小涛公司的两名员工小青和小丽也告上了法庭。
起火原因
睡前忘了吹灭蜡烛
火灾究竟是怎么引发的呢?消防部门对火灾的认定是,起火部位是2楼客厅某处,起火是残留蜡烛引燃可燃物蔓延所致。
点蜡烛的是女孩小青和小丽,入住也就一星期。事发当晚,小青、小丽和一群伙伴在客厅点了十几支蜡烛喝酒吃夜宵,一直吃到将近凌晨5点。几个伙伴离开了,小青和小丽醉醺醺地上床睡了,忘记把蜡烛吹灭。蜡烛引燃了其他物品,酿成了悲剧。
为何不开灯点蜡烛?是烛光晚餐么?不是,是因为停电了。
原来小云住在这里的时候,没去交过电费,已经拖欠了4个月的电费1000多元,因此被断电了好几天。
法院判决
实际承租人也需担责
法庭上,几名被告都为自己辩护。
小青和小丽觉得自己虽有错,但归咎于当初小云不交电费,害得她们只好点蜡烛,才引发了火灾。
小云则说自己早就不住在那里了,此事与她无关。
吴大妈则辩称,自己只是把房子租给了小云,根本不允许也不知道她又转给了别人,自己不住宁波,不可能三天两头去房子看住了什么人,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青和小丽是房屋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使用人,火灾是由点蜡烛而起,故本案的发生是小青和小丽两人的过错,故两人对两位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实际承租人,小云应对房屋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云应当按时支付水电费,不得转租房屋,而小云拖欠了电费导致停电,虽然停电并不必然导致火灾的发生,但拖欠电费的行为确实是火灾的前因。同时,小云还将房子留给他人。故小云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大妈在房屋管理上并无明显过失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债务,没有顺序之别,债务人有义务予以履行。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次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别,债权人必须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未果,方可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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