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反悔成讼------法官:买卖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2012年5月,城镇居民詹某经人介绍,与村民殷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殷某将他的128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詹某,詹某先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一个星期内付清,并约定了违约金。当日,詹某就将定金5万元划入殷某账户。
几天后,詹某从别人处听闻宅基地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与殷某联系,希望取消合同,并要求殷某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但是,詹某的提议却遭到殷某的拒绝,詹某多次讨要均无果。
无奈之下,詹某向海宁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宅基地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
日前,经法院调解,詹某与殷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该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殷某一次性返还詹某4.5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擅自处分的权利。
据此,本案中詹某与殷某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实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自始无效。近年来,农村宅基地,特别是城镇郊区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和转让屡见不鲜,此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有此想法的人应慎重考虑,引以为鉴。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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