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008|回复: 1

[法官说法] 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反悔成讼------法官:买卖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1441

主题

2103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304
在线时间
236 小时
发表于 2012-7-25 09: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城镇居民詹某经人介绍,与村民殷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殷某将他的128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詹某,詹某先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一个星期内付清,并约定了违约金。当日,詹某就将定金5万元划入殷某账户。

  几天后,詹某从别人处听闻宅基地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与殷某联系,希望取消合同,并要求殷某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但是,詹某的提议却遭到殷某的拒绝,詹某多次讨要均无果。

  无奈之下,詹某向海宁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宅基地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

  日前,经法院调解,詹某与殷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该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殷某一次性返还詹某4.5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擅自处分的权利。

  据此,本案中詹某与殷某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实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自始无效。近年来,农村宅基地,特别是城镇郊区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和转让屡见不鲜,此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有此想法的人应慎重考虑,引以为鉴。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17

主题

7934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0851
在线时间
685 小时
发表于 2012-7-25 09: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soso_e12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21:47 , Processed in 0.082255 second(s), 21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