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出车祸法院判司机赔30%
案情回放:今年5月6日晚,田某经吴某同意后,无偿搭乘吴某的摩托车回家,却在途中不慎从摩托车上摔落致伤,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终结,原因无法查清。
田某认为,吴某作为驾驶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吴某告到了海宁法院,要求吴某赔偿损失24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32000元,仍应继续赔偿21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吴某答辩并提出反诉,称田某是无偿搭乘其车子,属于好意同乘。且自己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规范,事发段路况良好,田某在乘坐过程中未正向骑坐且未带安全头盔,导致跌落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故反诉要求田某返还垫付的医药费3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继续赔偿田某35000余元,并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吴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同意田某搭乘摩托车,便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田某的损失,吴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田某乘坐时未带头盔,且未正向骑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田某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田某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此外,本案属于好意同乘,应当适当减轻吴某的责任。因此,法院确认吴某赔偿田某损失的30%。
生活中,我们应当肯定司机愿意让他人无偿搭车的行为,但驾车者一经允许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此,虽然是同乘者请求搭乘,也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和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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