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好意搭载出事故要不要赔 可酌情减轻搭载人赔偿责任
http://zjfzb.zjol.com.cn/resfiles/2012-10/08/s_11832_6538.jpg家住桐乡的肖某最近有点懊恼,一次好心搭载,却让他赔偿了9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20日,肖某午饭后骑摩托车赶去工地上班,途中遇到同去上班的同事刘某,肖某见刘某徒步便提出搭载刘某。不料,在一路口转弯时,肖某的摩托车与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致残。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某持已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车辆,且未按规定让行,也负同等责任。
2011年12月13日,刘某将周某、肖某及货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1万元。刘某认为,肖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按此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肖某认为,自己好心无偿搭载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经法院最终调解,保险公司赔偿7.9万元,货车司机周某赔偿9.8万元,肖某赔偿9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肖某无偿搭载刘某出车祸的行为,法理上称之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域外法律大多规定减免好意搭载人赔偿责任,但我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好意搭载明显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运合同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中,乘员受伤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或基于侵权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应无异议。好意搭载毕竟是基于善意对他人的援助行为,因此应对搭载人的责任加以限制。
但是,好意搭载应是安全的,即搭载他人后,搭载人有义务将同乘人安全送至目的地,搭载人不能存在违章等过错行为。否则,出了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受伤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考虑到刘某系无偿搭载,结合其过错,最终酌情让肖某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侯立伟 蔡秀敏
所以好人好事越来越没人做了 {:soso_e110:} {: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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