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租房人欠下物业费,谁应担责?
【案例】房东赵某与承租人魏某于2011年12月签订了一份租期为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了房屋的租赁费等相关内容,同时还明确约定: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魏某来交。但是在魏某承租该房屋的1年时间里,魏某始终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直到租期届满。2013年2月,物业公司找到房东赵某,要求其补交拖欠的费用。赵某对此十分不解,认为与魏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非常明确,所以物业公司应当向魏某索要费用。
【分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首先是房东赵某与承租人魏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魏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故赵某可以要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是房东赵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顺从其约定,同时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赵某应当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并有权要求魏某返还该费用。
来源: 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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