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又折返 是否“碰瓷”
横穿马路又折返 是否“碰瓷”时间:2014年7月9日
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老李在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汽车碰撞,造成老李一级伤残。老李将车辆驾驶者、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驾驶者和车主向法院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发现场视频,认为该起事故系老李故意造成,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3日18时许,老李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中心路由东往西横过马路时,折返过程中与小林驾驶的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奔驰汽车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老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近2个月治疗,老李病情有所好转,但不能完全恢复,后经鉴定,老李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
老李的女儿以老李的名义将小林、老林(系车主,小林的父亲)、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林赔偿损失122万余元,老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原告是否故意造成事故
庭审中,小林和老林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光盘:一张是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另两张分别是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和浙江卫视对该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
上述两被告的代理律师指出,从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老李已经走到了对向车道,又折回跑步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驾驶的车辆,并用肩背部与车头部位相撞。“这是一个自我保护的动作,任何普通人均可以看出,这起交通事故是老李故意造成的。”
两被告的代理律师还指出,其提交的电视新闻节目除了播放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外,还采访了交警部门,基于交警部门的解读得出老李的行为属于“碰瓷”。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如果老李仅是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扑向车辆的动作,“原告明显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也可以看出,老李的行为已被公众和社会舆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同为“碰瓷”。
老李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老李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过马路时,小林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老李,才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为了推脱责任而报警说原告是故意造成伤害。”
老李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老李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其提交的派出所证明也表明老李的行为不属于“碰瓷”。
对于老李“受惊吓”的说法,小林和老林的代理律师指出,老李是成年人,“马路上的嘈杂声音和鸣笛声不至于让其惊慌失措,到处乱窜,而且,当时小林并未鸣笛。”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老李一方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提出其实际损失为234万余元。
老李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应按照小林的过错比例来计算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于老李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应承担的过错比例分别为60%和40%,又因本起交通事故系行人与机动车碰撞,机动车需增加10%的赔偿比例,所以老李和小林各承担50%的损失。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计算规则,小林应向老李赔偿122万余元,老林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林和老林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老李受到的损害系其故意造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指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原告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提出,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如原告通过保险理赔仍能得到救济,无异于是由保险公司为犯罪行为买单,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人民日报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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