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老李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过马路时,小林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老李,才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为了推脱责任而报警说原告是故意造成伤害。”
老李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老李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老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其提交的派出所证明也表明老李的行为不属于“碰瓷”。
对于老李“受惊吓”的说法,小林和老林的代理律师指出,老李是成年人,“马路上的嘈杂声音和鸣笛声不至于让其惊慌失措,到处乱窜,而且,当时小林并未鸣笛。”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老李一方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提出其实际损失为234万余元。
老李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应按照小林的过错比例来计算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于老李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应承担的过错比例分别为60%和40%,又因本起交通事故系行人与机动车碰撞,机动车需增加10%的赔偿比例,所以老李和小林各承担50%的损失。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计算规则,小林应向老李赔偿122万余元,老林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林和老林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老李受到的损害系其故意造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指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原告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得到赔偿。”
保险公司提出,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如原告通过保险理赔仍能得到救济,无异于是由保险公司为犯罪行为买单,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人民日报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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