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张先生问: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了“一批一结”的付款方式,并先后分三批次向该公司送了货。前两次,因为该公司资金困难而要求缓付货款,我表示同意并提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第三次送货,我要求该公司付清全部货款遭拒,我未再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我得知该公司资不抵债,便多次索要货款,但该公司凭前两次的增值税发票称前两批货款已付。请问,增值税发票能作为债权凭证吗?
本报作答: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债权凭证。如果该公司以你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应视合同约定情况作具体处理,如果你们在合同中约定将开具或者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该公司以你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拒绝支付货款的,可以成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则不能以此不能对抗支付货款或者加工费等主义务的履行,你可以另行主张或向税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都要保存好买卖合同、送货单、提货单、收据等票据,作为认定债权债务的证据。
来源:浙江法制报水萍 叶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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