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188|回复: 0

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复制链接]

574

主题

1786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1755
在线时间
38 小时
发表于 2014-9-2 14: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张先生问: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了“一批一结”的付款方式,并先后分三批次向该公司送了货。前两次,因为该公司资金困难而要求缓付货款,我表示同意并提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第三次送货,我要求该公司付清全部货款遭拒,我未再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我得知该公司资不抵债,便多次索要货款,但该公司凭前两次的增值税发票称前两批货款已付。请问,增值税发票能作为债权凭证吗?
  本报作答: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债权凭证。如果该公司以你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应视合同约定情况作具体处理,如果你们在合同中约定将开具或者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该公司以你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拒绝支付货款的,可以成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则不能以此不能对抗支付货款或者加工费等主义务的履行,你可以另行主张或向税务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都要保存好买卖合同、送货单、提货单、收据等票据,作为认定债权债务的证据。
  来源:浙江法制报水萍 叶健峰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1:25 , Processed in 0.083408 second(s), 24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