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10-1-20 20:06:15

法官提示:善意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湖北省武穴市民陈杰将房子转让他人,后因房价看涨而反悔,以卖房未经其妻子同意为由,拒不协助购房人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被胡某告上法庭。今天,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令被告陈杰在10日内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陈杰将其一套住房以3396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肖,并将房屋证交付给陈肖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因陈肖长期外出务工而未办理。2009年2月,陈肖又将该住房以87796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并将原陈杰房屋证交付给胡某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当胡某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要求陈杰、陈肖配合时,陈杰却以住房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其未经妻子同意私自转让给他人无效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杰与陈肖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陈肖按照时价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取得了房屋证,足以让陈肖认为转让房屋的行为系陈杰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杰负有协助陈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后陈肖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应受法律保护,陈肖同样亦负有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sjj2005111 发表于 2010-1-20 20:32:50

:L bu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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