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296|回复: 1

法官提示:善意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594

主题

879

帖子

7486

积分

Lv.14 五品知州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积分
7486
在线时间
146 小时
发表于 2010-1-20 20: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湖北省武穴市民陈杰将房子转让他人,后因房价看涨而反悔,以卖房未经其妻子同意为由,拒不协助购房人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被胡某告上法庭。今天,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令被告陈杰在10日内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陈杰将其一套住房以3396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肖,并将房屋证交付给陈肖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因陈肖长期外出务工而未办理。2009年2月,陈肖又将该住房以87796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并将原陈杰房屋证交付给胡某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当胡某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要求陈杰、陈肖配合时,陈杰却以住房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其未经妻子同意私自转让给他人无效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杰与陈肖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陈肖按照时价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取得了房屋证,足以让陈肖认为转让房屋的行为系陈杰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杰负有协助陈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后陈肖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应受法律保护,陈肖同样亦负有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28

主题

2588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4656
在线时间
206 小时
发表于 2010-1-20 20: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bu 不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19:37 , Processed in 0.082456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