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应成责任主体 银行卡遭盗刷,意味着银行卡仍旧在消费者手中,但被“盗”的原因各种各样,而且常常难以查明。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由谁承担?记者发现,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 先看这样一个案例:王先生是黑龙江大庆市人,办理过一张龙江银行大庆分行的信用卡。2014年3月2日中午12时13分,王先生在我市海曙区旅行时,手机短信提示该卡在银联ATM机被取款7笔,金额共计2万元。王先生立即挂失该银行卡,并于当日到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报案。后经大庆龙江银行分行核实,王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山东济南家乐福招行的ATM机上被取走。为此,王先生向大庆市法院起诉,要求龙江银行大庆分行赔偿损失2万元。 大庆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庆龙江分行作为储户存款的保管者,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银行未能识别伪卡,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银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但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定并保管的,储户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作出判决:被告龙江银行大庆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王先生存款损失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据记者调查,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使银行在机具设备防伪、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但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且持卡人证明银行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在这方面,消费者完全胜诉、由银行全额承担损失的案件也不少。 大成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黄明律师认为,从持卡人在银行办卡开户开始,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储蓄合同的关系。作为专业从事金融的企业,银行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要切实提升银行卡防伪、识伪的科技水平,不能让持卡人因银行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遭受意外损失。 “当持卡人能举证证明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或者密码的泄露系银行过错所致,那么银行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通过查明发卡银行是否存在违约或者侵权事实,判决是否应当支持持卡人的诉讼请求。”黄明说。 据一位银行界人士透露,针对银行卡被盗刷的问题,目前不少银行会视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般会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减轻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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