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7-31 14:48:48

“阴阳合同”惹了麻烦(本想逃点税,结果买方却要少付钱 )

      鄞州区法院刚刚协调解决了一桩房产纠纷案,这桩纠纷涉及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司空见惯的阴阳合同。房产交易双方在交易之初为给买方避税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谁知,房产过户完毕,应交清房款时,买方却甩出阳合同想少交房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据原告代理律师汪先生介绍,近年来,阴阳合同频频出现在房产交易中。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中的阳合同具有虚假性,成交价低,主要是做给房产交易主管部门看的,目的是少缴税。阴合同为真实的意思表示。阴合同成交价符合市场行情,是双方实际成交价。 此案说的是,镇海有个王良(化名)先生今年4月将位于鄞州区皇冠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子卖给了鄞州区的尤英(化名)女士。双方最后确定成交价格是198.5万元。
 
    随后双方签了阴阳两份合同。阴合同里写的是实际成交价,而阳合同签订的成交价是172万元。
  
      合同签订后,尤英于4月2日支付给王良购房定金10万元,4月22日前又将首付款70万元支付给了原告,按照约定,余款部分等产权证办结之日一次性付清。
  
      4月23日房产中介把产权证办理完毕,但尤英却迟迟不肯支付余款。王良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尤英提出拒付尾款的理由是:双方应该按照另一份合同的价格,即阳合同成交。
  
      对于尤英的说法,王良的代理律师陈述说“阳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理由是:“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非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阳合同”则是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应当缴纳的税费而订立,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试图少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均属无效。
  
      最后,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法院的调解。王良为尽快拿到尾款作出让步,在阴合同规定的成交价格基础上,让价8万元,若尤英依旧拒不付清尾款,则执行阴合同中确定的房价。被告方尤英表示接受这一价格,并在限定期限内付清剩余房款。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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