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诉讼中,原告撒谎、被告迟到
一起离婚诉讼中,原告撒谎、被告迟到。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对该案被告口头训诫的同时,对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500元处罚的决定。10月15日下午,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姜女士诉被告洪先生离婚纠纷一案。
庭审开始15分钟后,被告洪先生才出现在法庭。
“路太堵了,所以才迟到……”洪先生以堵车、找不到停车位为自己开脱。
“法庭是悬挂国徽,庄严神圣的正义之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的纪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破坏庭审的严肃性。”法官对被告洪先生进行了口头训诫。
铮铮训诫尤在耳,谁料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姜女士又对案件事实作了虚假陈述。
据悉,原告姜女士与被告洪先生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和使用,无子女。姜女士称,两人因为情感淡薄,婚后聚少离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二人共有房产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姜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由洪先生书写,上面载明,洪先生自2020年1月起每个月向姜女士支付2800元,如果没有支付,其愿意净身出户。
被告洪先生称,为了让姜女士安心,挽回婚姻,所以才向其出具这纸承诺书。对于每月支付的2800元,他说自己已经付了3个月,后来因为双方吵架,第4个月开始就没有支付了。
“他都没有付过。”原告姜女士坚称洪先生从未支付承诺书中的款项。
“原、被告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请原、被告重新回答。”对于原、被告不同的说法,经办法官再三强调。
“被告付了1个月。”原告姜女士这下改了口。
“我付了3个月。”被告洪先生坚持。
法官现场核实了洪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洪先生在2020年1月1日、14日、24日,多次转账给原告姜女士,被告洪先生所称属实。
面对当庭质证,姜女士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上述转账情况属实。
法院认为,针对案情焦点,原告姜女士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经法官多次明确提醒其需对陈述真实性负责后,仍作虚假陈述,有违诚信诉讼原则,遂对原告姜女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于法院的处罚,原告姜女士表示接受。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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