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云天 发表于 2021-4-5 16:39:05

墓碑上的"署名"之争

      追思怀远祭清明,按照传统习俗,丈夫离世,妻子的名字也会被刻到墓碑上。
      其实,墓碑上这份意义非凡的亲属署名,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门县一名老人离世前有两任妻子,后任妻子因老人与前妻的子女没有给她在老人墓碑上“署名”而起了争执。今年年初,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墓碑署名权”纠纷案。
      案情详解
      三门的方某丧夫后,与离异的陈某结缘,二人在花甲之年再婚,虽未共同生育子女,但相处了近二十年。然而这些年里,方某与陈某的四名子女相处地并不融洽。
      2020年8月,陈某因病离世,陈某子女为他购买了公墓,并操办了丧葬事宜。事后方某发现,陈某子女在墓碑上刻了他们生母王某的姓氏,但并未刻上自己的姓氏,方某觉得很难受。
      方某与陈某子女争论,并拿出一份与陈某在婚前签订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协议写明“死后坟墓做在一起,丧事由双方子女协商办理”,方某认为,陈某子女不加自己署名的行为,不仅违背陈某的生前意愿,也侵犯了自己作为配偶的权利,便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陈某子女认为,其生母王某尚健在,也希望生母百年之后能与父亲合葬在一起,况且方某与前夫的子女已将其名字署在其前夫的墓碑上,表明方某愿意与其前夫共立坟冢,不加方某署名更利于双方后代各自进行祭祀。陈某子女的答辩也合乎情理。
      为平衡权利与情感的冲突,经法庭组织调解,陈某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某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方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的民法典对墓碑署名并无明文规定,但方某要求署名符合社会伦理及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一方面考虑到陈某与方某并无共同子嗣,且方某也有前夫的“落碑署名”,另一方面陈某子女给予方某经济补偿,也是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且长远上有利于保护后人对前人的追思情感,故这一调解结果,对双方来说是公平的。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一种民事权利,称为祭奠权,或称悼念权,在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所谓“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产生的一种权利,体现了我们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一般人格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各类民事活动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一般人格权中的“祭奠权”,它的内涵包含涉及逝者的多方面权利:
      有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
      以妥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
      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
      如本案所涉及的在墓碑上进行署名的权利等。
      一般而言,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可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所有权利,但这些权利有时也会和死者生前的遗嘱、意愿相冲突,各近亲属之间也会因意见不一致发生矛盾纠纷,而法院裁判会结合社会公序良俗、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等价值观念。
      来源:三门县人民法院

履冰踩雷 发表于 2021-4-5 17:00:20

有钱好办事

散木 发表于 2021-4-5 18:59:18

按中国传统习惯,应该加现任妻子的名字而不是离异的前妻。

深山红豆杉 发表于 2021-4-5 21:14:14

看样子钱确实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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