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是所有因工外出受伤都是工伤
案例一:王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因工作业务洽谈需要,受单位委托到安徽拜访客户。在查看客户公司车间产品生产进度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手撑地受伤。本案中王某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本案中王某是因工作需要,受单位指派外出拜访客户,在拜访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同是王某,同样受单位委托到安徽拜访客户,在拜访结束后,王某因为想到黄山风景优美,便报名参加了当地旅游团,在爬山过程中摔倒受伤,这样王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不能,本案中王某虽是因工外出,但参加旅游团游玩黄山是私人行为,其受伤与工作原因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明确规定在因工外出期间,只有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受伤才能算是工伤,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金华普法/金华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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