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区分偷换“家暴”与“虐待”的概念?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于200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1月25日生育婚生长女白某1。2020年7月8日生育婚生次女白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参加工作。
2021年11月11日,原告将被告打伤,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经医院诊断,被告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腹部外伤、腰部外伤、臀部外伤、右肘擦皮伤、右手食指外伤、右手食指指甲部分脱落。被告报警后,经警察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辩称,被告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以及治安调解协议书可以明确,被告在事发当日饮酒后言语失控,导致原告情绪失控,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仅为一次吵架后的情绪失控,并非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疑问
有网友提问: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吗?
以案普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偷换了“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的规定,原告以家庭暴力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为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是将“家庭暴力”的概念错误地偷换成“虐待”。
概而言之,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准予离婚的情形并非是达到“虐待”的程度,而是达到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程度即可。
温馨提示
防止偷换概念,擦亮眼睛分辨。
来源:金华普法、金华妇联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