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以妻子未签字为由反悔---房价飞涨,法院判决其必须履行合同
房价的持续上涨引发了各类房产纠纷的增多。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定,将房屋出卖又反悔者被判决必须履行原合同,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去年4月,在某房产中介所的促成下,袁某与陈某夫妻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以63万元转让一套房产,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合同签订当天,买受人陈某夫妻即向出卖方袁某支付首期购房款48万元,同时向中介支付信息费6300元,袁某则交付了房屋的钥匙。但过后不久,房产价格一路飞涨,出卖方袁某便起反悔之意,他以自己出卖该处房屋未经其妻子同意,其妻子也未参与合同签订为由,拒绝配合陈某夫妻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纠纷发生后,陈某夫妻将袁某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袁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并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违约金12.6万元,赔偿信息费6300元。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
一、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售房者袁某和其妻子必须协助购房者陈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袁某赔偿陈某夫妇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信息费6300元。
对此判决,被告袁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袁某的上诉。
(宁波日报) 【评析】:
这处有争议的房产确实为出卖者袁某及其妻子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这处房产为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如果擅自处分,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获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是善意的而且是有偿的,就应当首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此造成对财产共有人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者承担相关责任。
这起案件中的争议房产,虽然为袁某及其妻子所共有,但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人只是被告袁某,他与陈某夫妻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作为买受人的陈某夫妻又及时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可以看出,他们是善意取得且有偿购买的,根据规定,应首先保护他们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作为购房者,陈某夫妻在房屋购买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售房者袁某有权单独处分该处房产,且房屋的转让价格在当时亦属合理,这处房屋的共有人虽然未在协议上签字,并不影响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相反,该协议对出卖方袁某的妻子有约束力,其应协助买受人陈某夫妻办理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此外,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生效,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同时生效,因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袁某必须履行协议的规定,同时对违约行为作出赔偿。 {:6_286:} 售房者袁某和其妻子必须协助购房者陈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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