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1-1-27 11:16:29

云南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宣判 两污染企业被判赔偿400余万元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并承担评估费人民币132520元。
  
       昆明市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底,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官渡区畜禽养殖基地。昆明羊甫公司于2007年1月以土地使用权流转承包的方式,从官渡区小哨村委会获得了10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获批承担畜牧小区建设项目。随后,官渡区环保局同意该项目立项,并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如项目建设的给排水系统、养殖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噪声处理、异味和恶臭处理以及动物免疫处理等内容。还要求:建设项目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官渡区环保局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申请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若申报不实或违法排污,将予以严惩;若遇环境污染投诉、规划调整或周围发生重大变化须无条件服从环保部门处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昆明羊甫公司获准变更法人,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由原来的羊甫公司变更为昆明三农公司,而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袁战稳。
  
       2008年6月,昆明三农公司与昆明羊甫公司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合同,约定由养殖户自行建设猪舍设施,自主生产经营,由公司负责“统一土地管理,统一建筑设计,统一防疫管理,统一环保排污,统一物业管理(含环境卫生、污水处理、水电管线、道路、绿化、治安保卫等)”,各生猪养殖户向公司交纳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综合物业管理费用。
  
       由于昆明羊甫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的水质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依赖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出现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龙潭水的氨氮指标、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责令三农公司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
  
       污染事件发生后,昆明环科院作出关于《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受污染大龙潭饮用水源治理成本评估报告》,结论是该饮用水源治理日供水量为300吨,工程投资363.94万元,年供水成本53.27万元。昆明环科院为此次评估工作费用为13.52万元,该费用尚未支付。
  
       据此,昆明市中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水手 发表于 2011-1-27 11:18:57

       今天上午,在云南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宣判之后,主审法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环保法庭负责人袁学红向《法制日报》记者详解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焦点一

       侵害行为是否在继续
  
       公益诉讼人认为,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至今未完成环评验收,仍然在违法从事生猪养殖,继续排放污水,对地下水的侵害仍然在持续。
  
       两公司认为,二次污染事件发生后,三农公司停止了生猪养殖。至于200余户养殖户养殖生猪排放污水的问题,与三农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生猪养殖小区的项目主体是三农公司,三农公司与羊甫公司共同经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农公司应当在环评验收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到目前为止,三农公司仍未通过环评验收,其生猪养殖行为仍然属于违法生产。两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五统一”,其中环保设施由两公司统一建设,污水由两公司统一处理。200余户养殖户现在仍然在从事生猪养殖,仍然在排放污水,两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两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焦点二

       龙潭水水质是否恢复
  
       公益诉讼人认为,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并未恢复,相关指标仍严重超标。为此,提交了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截至2010年12月6日的《监测报告》。
  
       两公司认为,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已恢复,甚至比以前还好。为证明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恢复正常,两公司提交了2010年10月12日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10年11月23日委托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及资质认证书。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章规定,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是法定监测部门,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程序合法,具有法定性,依法应当作为认定大龙潭水环境污染的依据。而两公司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具有认定环境污染的法定性,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焦点三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否并行
  
      两公司认为,官渡区环保局对三农公司已经作出了停止生猪养殖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仍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应再判决其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农公司、羊甫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已符合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焦点四

       污染造成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公益诉讼人为证明损害后果,委托昆明环科院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治理污水需总投资363.94万元、一年的运行费53.27万元。据此,公益诉讼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两公司否认昆明环科院评估报告的可行性,认为村民饮水问题已经解决,应当采取源头治理的方式,即污染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法院认为:两公司提出的源头治理方案,本身就是生态小区投入经营前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在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完善环评设施,接受环保部门的验收。公益诉讼人提出的末端治理方案是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昆明环科院评估得出的结论,在两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予以采信。

       焦点五

       两公司是否担共同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人认为,赔偿责任应当由两公司共同承担。
  
       两公司则认为,羊甫公司已经不是项目主体,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但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项目主体一开始是羊甫公司,之后羊甫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三农公司,遂将项目转给三农公司,三农公司又收购了羊甫公司股东的全部股权,成为羊甫公司的唯一股东,羊甫公司成为了三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两个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共同经营管理畜牧小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六

       评估监测费由谁承担
  
       对于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评估、监测费用的诉讼请求,两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是行政执法成本,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因诉讼而委托昆明环科院对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恢复所需费用进行评估,应当支付的评估费132520元,属于因两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该评估费应当由两公司承担。至于其他监测费用属于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开支,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两公司承担。(法制日报)

水手 发表于 2011-1-28 11:10:32

云南 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落槌

本帖最后由 水手 于 2011-1-28 11:10 编辑

       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法院认为,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环保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被告三农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二被告已经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不影响本案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羊甫公司已经不是项目主体,与本案无关”的观点,法院认为: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虽是两个独立法人,但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被告三农公司的副总经理杨智证实三农公司与羊甫公司实际就是一个公司。因此,本院确认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两个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共同经营管理畜牧小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经昆明环科院评估证明治理污水需总投资363.94万元、1年的运行费53.27万元,此次评估工作应收费用为13.52万元。该损失依法应当由二被告承担。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由被告三农公司、羊甫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评估费132520元。驳回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其他诉讼请求。(魏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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