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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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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今天上午,在云南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宣判之后,主审法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环保法庭负责人袁学红向《法制日报》记者详解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焦点一
侵害行为是否在继续
公益诉讼人认为,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至今未完成环评验收,仍然在违法从事生猪养殖,继续排放污水,对地下水的侵害仍然在持续。
两公司认为,二次污染事件发生后,三农公司停止了生猪养殖。至于200余户养殖户养殖生猪排放污水的问题,与三农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生猪养殖小区的项目主体是三农公司,三农公司与羊甫公司共同经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农公司应当在环评验收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到目前为止,三农公司仍未通过环评验收,其生猪养殖行为仍然属于违法生产。两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五统一”,其中环保设施由两公司统一建设,污水由两公司统一处理。200余户养殖户现在仍然在从事生猪养殖,仍然在排放污水,两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两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焦点二
龙潭水水质是否恢复
公益诉讼人认为,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并未恢复,相关指标仍严重超标。为此,提交了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截至2010年12月6日的《监测报告》。
两公司认为,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已恢复,甚至比以前还好。为证明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恢复正常,两公司提交了2010年10月12日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10年11月23日委托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及资质认证书。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章规定,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是法定监测部门,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程序合法,具有法定性,依法应当作为认定大龙潭水环境污染的依据。而两公司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具有认定环境污染的法定性,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焦点三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否并行
两公司认为,官渡区环保局对三农公司已经作出了停止生猪养殖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仍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应再判决其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农公司、羊甫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已符合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焦点四
污染造成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公益诉讼人为证明损害后果,委托昆明环科院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治理污水需总投资363.94万元、一年的运行费53.27万元。据此,公益诉讼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两公司否认昆明环科院评估报告的可行性,认为村民饮水问题已经解决,应当采取源头治理的方式,即污染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法院认为:两公司提出的源头治理方案,本身就是生态小区投入经营前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在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完善环评设施,接受环保部门的验收。公益诉讼人提出的末端治理方案是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昆明环科院评估得出的结论,在两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予以采信。
焦点五
两公司是否担共同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人认为,赔偿责任应当由两公司共同承担。
两公司则认为,羊甫公司已经不是项目主体,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但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项目主体一开始是羊甫公司,之后羊甫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三农公司,遂将项目转给三农公司,三农公司又收购了羊甫公司股东的全部股权,成为羊甫公司的唯一股东,羊甫公司成为了三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两个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共同经营管理畜牧小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六
评估监测费由谁承担
对于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评估、监测费用的诉讼请求,两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是行政执法成本,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因诉讼而委托昆明环科院对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恢复所需费用进行评估,应当支付的评估费132520元,属于因两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该评估费应当由两公司承担。至于其他监测费用属于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开支,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两公司承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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